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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