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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庙立交

以案释法|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承包人若无工程施工资质,则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2-12-18 浏览量 956

 

  承包人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郑州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 民事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虽然6761号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但是案涉合同的效力涉及到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评判问题,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问题。根据6761号判决和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2月份,水电六局承建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川段工程施工1标项目后,分别与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郑州建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与龙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龙华公司为上述三个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但是龙华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中线局是发包人,水电六局是总承包人,龙华公司是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龙华公司和水电六局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但是龙华公司实施的却是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所以龙华公司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且龙华公司是劳务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龙华公司与水电六局之间系违法转包合同关系,我国关于施工资质和转包行为的法律规定,系效力性禁止性法律规定,故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

 

  • 民事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38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认定的问题,故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问题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可依法做出认定。其次,案涉《劳务承包合同》虽然名为劳务承包,但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看,龙华公司所提供的并非单纯的劳务,而是以单价承包方式进行的包括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在内的综合性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龙华公司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有事实依据。龙华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二审判决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