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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多条企业科技创新条款,相关内容摘编如下: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
联合体具有临时性特点,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也无相对应的责任财产,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联合体成员实际承担。联合体各方就承包的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各方或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责任约定不影响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可根据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
承包人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郑州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民事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虽然6761号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但是案涉合同的效力涉及到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评判问题,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问题。根据6761号判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表决通过,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我们迎来了第九个国家宪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
网购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
本次选取《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部分内容向大家介绍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这就导致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手段常态化的当下,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证明借贷合意却很难。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下两个案例,让我们来看一下不同情况的判决结果。 案例一 曹某和周某系某小区邻居,曹某提交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周某转账42000元的转账凭证,及要求周某偿还欠款的聊天记录,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偿还欠款。对此转账,周某辩称为曹某向其购买保健品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